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旨在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保障国家资源权益,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规定了勘查、开采审批程序,以及法律责任,旨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日起施行。该法旨在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和平利用。法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 根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
.TRS_Editor P{}.TRS_Editor DIV{}.TRS_Editor TD{}.TRS_Editor TH{}.TRS_Editor SPAN{}.TRS_Editor FONT{}.TRS_Editor UL{}.TRS_Editor LI{}.TRS_Editor A{}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版正式实施,强调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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